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 《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的要求,促进残疾人健身体育、康复体育、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果,引导残疾人健康生活意识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为基层残疾人提供健身康复体育服务,促进广大残疾人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普遍提高,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将《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满足残疾人对健身体育的基本需求,推动残疾人体育基本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改善基层残疾人体育健身条件,加大基层残疾人健身场所和设施建设,活跃基层残疾人健身体育活动,加强残疾人健身体育项目研发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扩大残疾人体育的社会宣传和影响,实施贴近基层社区(村)的健身体育服务模式和服务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是指由各级地方政府、残联组织、体育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在社区(或村)投资或兴建,具有一定规模和多种功能的公益性残疾人体育健身场所。“示范点”是为残疾人提供健身体育服务,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以及较好社会宣传效应的基层残疾人健身体育服务场所。
第三条 “示范点”建设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和服务标准:
(一)能够满足至少10位,且2种以上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同时进行健身活动的要求。
(二)室内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体育器材、设施不少于12种(其中残疾人专用器材不少于5种), 能够满足残疾人参与健身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
(三)“示范点”应在出入口、通行通道、卫生间等处设置(建设)无障碍设施,同时采用语音、屏幕字幕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措施,具备无障碍服务功能。
(四)拥有1名管理人员和1名以上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专兼职均可。
(五)具备满足残疾人运动健身和社会交往,推广残疾人健身体育项目和技能,传播残疾人健身体育知识和方法,进行残疾人健身体育咨询和培训,提供健身体育指导服务,组织开展残疾人健身体育活动,促进残疾人健身体育社会宣传的功能。
(六)免费对残疾人开放,每周为残疾人开放4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七)建立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设立服务台账和残疾人健身档案,加强相关资产管理,完善绩效评估机制。
第四条 由省、市、区(县)政府、残联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实施“示范点”的创建工作,争取地方财政经费和彩票公益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