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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节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4 字体: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节选)

  宁政发〔2017〕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失业人员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虽未达到规定比例,但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如遇中央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工商局、残联等负责)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鼓励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和创业指导服务,根据年度高校毕业生数量、创业培训人数、就业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本,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工作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辅助人员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可以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将留学回国人员纳入自治区“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千百十”行动计划。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科技厅、工商局,总工会、团委、残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稳妥安置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钢铁、煤炭、煤电等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依照规定以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企业职工转岗安置培训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鉴定补贴,并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内部退养安置;对涉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所需经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原渠道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总工会,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十一)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工作机制,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按政策及时进行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及时填写《就业创业证》,并退出援助对象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等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城乡低保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交通费、食宿费、就业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对低保家庭经济情况适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补贴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形成与全国各省、市、区和全区各市、县(区)纵横交错、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残联等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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