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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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4 字体: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确保我区残疾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不掉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普惠制度与特惠制度相结合,坚持民生兜底与增收致富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救助帮扶与自强自立相结合,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提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就业创业、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残疾人单亲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残疾人,在原补差标准基础上上浮10%发给低保金。

  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要进一步改善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公办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予以优先集中供养。加大精神残疾人救助力度,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综合性医疗机构逐步开设精神科门诊,落实好精神残疾人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统筹报销政策。

  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范围,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家庭,凡当年愿意改造住房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列入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计划,到2017年完成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存量危窑危房改造任务。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制定并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一定比例的上浮调整。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提高发放标准。

  落实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医疗机构挂号费、诊疗费优惠30%。公共停车场免费提供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旅游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义务性筹资筹劳费用。

  (三)强化保险保障功能。

  落实自治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享受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将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范围,提高重度残疾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标准。

  制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和具体办法。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重度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研究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自治区党政机关、各市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7年底全区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依法足额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信息化建设,规范、完善收缴长效机制。用人单位安排一名重度残疾人、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对超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一次性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探索建立专业化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为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专业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五)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严格执行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设施设备购置、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资金扶持。积极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有条件的市、县(区)应设立盲人按摩医院。

  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采取社会化、多元化发展模式,引进和开发适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项目,扶持建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基地,发展残疾人辅助就业。依托或整合已有的发展平台,培育建设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给予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预留、产品价格扣除、减少缴纳投标保证金等优惠政策,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

  (六)鼓励支持残疾人创业和灵活就业。

  落实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出台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灵活就业、网络就业专项扶持办法,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政府每年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10%,优先用于解决困难残疾人就业。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允许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就业基地建设,构建稳定高效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机制。每年新增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不少于3000人。

  (七)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落实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11-2020)》,实施系列“阳光助残扶贫”项目。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每年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5000人次,每年培育5家自治区级、10家市级、20家县级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每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致富项目2000户。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定点帮扶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确保每个残疾人扶贫对象都有帮扶责任人。强化村“两委”的农村残疾人扶贫主体责任,组织有条件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转移就业,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八)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开展残疾人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认真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九)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制定实施宁夏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将残疾预防纳入全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强化残疾人预防宣传工作,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促进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对筛查出的残疾人给予早期干预和康复救助。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为0-6岁残疾人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实施好国家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加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建设,每年为20000名有需求的残疾人发放基本型辅助器具。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村卫生室,在有条件的社区(村)普遍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室),配发康复训练器械,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2020年全部达到标,并给予一定补助。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鼓励和支持各医疗机构适当减免残疾人就医个人承担的费用。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水平。

  将残疾人教育纳入自治区教育整体规划,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师资配备。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扶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孤独症儿童训练班。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开展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7至14周岁重度残疾人儿童送教上门。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将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学生纳为资助对象,提高扶残助学标准。高中阶段残疾人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建立完善残疾人学生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制定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落实好残疾人学生中考降一个分数段录取政策。执行好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支持办好宁夏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依托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创办宁夏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制定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措施,通过独立办学、联合办学、委托办学等形式,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自治区和5市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实现区、市两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全覆盖。继续推进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全覆盖。支持各市、县(区)依托现有公共设施,创办市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开展“阳光家园”创建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基层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政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各县(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和康复体育之家,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十二)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带头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示范性无障碍办公环境。加快推进学校、社区、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旅游、金融邮政、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实施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每年改造1000户,户均补贴5000元。逐步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严格执行国家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十三)大力发展助残慈善事业。

  深入推进“黄河善谷”建设,落实慈善产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引导慈善企业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大力支持各类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围绕残疾人重要民生问题,通过积极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卖等形式,为困难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

  引导和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协会优势,协调社会力量为本类别残疾人开展帮扶活动。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提升助残慈善事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残疾人医疗、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费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补贴资金扶持。

  (十四)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大力普及志愿助残理念,积极搭建志愿助残实践平台,构建和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长效机制,鼓励青少年和更多的人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积极打造和推广具有宁夏特色的助残志愿服务品牌。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把志愿助残服务做到基层、做进社区、做进家庭。

  (十五)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将残疾人服务产业纳入各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比照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予以优惠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和研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168”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残疾人提供品质更高、范围更广、形式更多的精品服务。区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康复技术、特殊教育、手语翻译等残疾人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考取驾驶员资格应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保险产品。扶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认真抓好试点,探索并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来扩大残疾人服务的方式,明确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到2020年,在全区建立较为完善的面向残疾人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残工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残疾人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根据财政收入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扶残助残积极性。执行好国家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加强残联组织机构建设,增强县级残联的工作力量。将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修改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办法,落实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抓好教育培训,提升职业素质,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维护残疾人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配合人大开展好执法监督。加快推进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等政策配套,广泛听取残联意见和残疾人诉求。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督办。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受理,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建设,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自觉保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工作。

  支持举办各种助残日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广泛报道社会各界助残善举,真实反映残疾人生活状况,充分展示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在全社会营造出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和谐舆论氛围。积极开展自强与助残表彰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残疾人的典型事迹,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6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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