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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全面开展残疾人证核查清理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

稿件来源:中卫市海原县残联 政策研究与维权工作部 发布时间: 2020-04-27
  编者按: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近年来,海原县不断依规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本期推出中卫市海原县这方面进行探索尝试的相关经验,希望能对全区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为进一步核准全县各类残疾人信息,加强残疾人证规范管理,维护残疾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权威性,使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精准实施,有力助推脱贫攻坚,自2018年6月份起,海原县残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代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截止2019年底共清理6630个人证不符的残疾人证,确保了海原县残疾人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一、精心安排,全面动员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并印发了《海原县第二代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组织,划片包干宣传指导。层层召开动员会,对核查评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有线电视、广播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清理核查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审批程序等,切实做到清理核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自查自纠,精准摸排

  残联提供残疾人员花名册,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残疾人的自查自纠。针对残疾特征特别明显且无法行动的残疾人,将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登记后在所属自然村进行张榜公示并上报县残联,县残联、乡镇(街道、管委会)、评定小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入户核查,对评定等级与类别经三级公示无异议的,在所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上加盖县残联、乡镇(街道、管委会)验证公章予以确认,无须二次评定(年龄80岁以上的持证残疾人也不再重新评定)。

  三、明确任务,严格把关

  根据分级分类,分批进行核查。2018年6月开始对壹贰级残疾人进行了核查,2019年对叁肆级残疾人进行核查。核查时注销不符合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关系证、人情证及目测所办的证,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办尽办、应销尽销以及残疾人证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核查清理过程,对残疾特征不明显、残疾等级不准确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通知本人在指定医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评定后,按程序换发新证,收回旧证;若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参加二次评定的,集中将其残疾人证号登报并声明作废,并将作废后的残疾人证档案封存,并在办证系统内注销其信息。评定工作完成后,将评定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诉求,做到有问必答,有错必纠,确保核查后的残疾人证类别准确,等级合理,经得起检验。公职人员中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全部重新评定。

  四、边审边查,化解矛盾

  根据各乡(镇)残疾人数的多少,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按时间节点通知组织本乡(镇)需要二次评定的残疾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束后,县残联对评定结果及时汇总整理,下发到乡镇、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及时录入系统进行审核、打证和发证;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各乡(镇)梳理汇总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积极与医疗机构协调,组织残疾人免费进行第二轮鉴定,二轮鉴定仍有异议的,建议其到市级医疗机构鉴定,力争使其得到满意结果。针对经医疗机构二次评定后降级或不符合评残标准而不服和上访的,乡(镇)、残联及时与本人或监护人沟通,入户宣讲劝解,使其了解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残疾证办理的国家标准进行办理,不再放宽尺度,同时大量印发残疾人分级分类标准,深入到各乡镇,进村入户向残疾人家庭或亲友散发,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转变观念,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大量地减少了走人情、托关系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现象的发生,从而极大地排除很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沟通协调,密切配合。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将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本辖区残疾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评定组织工作;残联统筹做好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卫健局(县医院)负责抽调评残鉴定医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标准进行评定;财政局做好清理核查经费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确保全县清理核查评定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在办证过程中降低评定标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确保清理核查工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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