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二)
一、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奖励吗?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多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可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奖励。
注意事项: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不属于奖励对象。
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是什么?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残疾职工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三、如何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份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附件2);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5.用人单位上年度1—12月的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6.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原始凭证;
7.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四、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什么奖励?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且不少于10人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安置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医院)等,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减征该年度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六、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宁残联发〔2017〕22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