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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为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具有政府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遵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设主席团和执行理事会,主席团为领导、决策机构,执行理事会为残联常设执行机构,处理残联的日常工作,内设8个处室,即:办公室(信息工作部)、规划发展工作部、政策研究与维权工作部、组织联络工作部、康复工作部、教育就业工作部、宣传文体工作部、机关党委(人事工作部);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即: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自治区盲人协会、肢体残疾人协会、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5个专门协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自治区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劳动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七)协助管理并指导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
(八)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九)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08号
联系电话:0951-566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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